|
甲方:东莞市速通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货物安全、快捷、高效地运达,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就甲方承运乙方货物等有关事宜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 乙方所托的货物必须符合航空运输条例要求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托运违禁、危险物品。否则货物被查扣罚没,以及因货物查扣罚没而导致货物运输延误的一切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二. 乙方所托运的货物包装必须符合运输要求,否则因包装条件造成货物损坏的,甲方概不负责。 三. 乙方应在托运书上真实,准确填写货物品名、收货人名称、联系电话及地址,否则如发生冒领事故、延误收货时间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乙方应如实申报货物品名,并在托运书上注明货物价值并支付合额保险费,保险费率为10/000,否则如发生(丢失、被盗),将按照民航航空法赔偿。 五. 结算方式:每 30 天为一结算期, 结算期后 15天内乙方应向甲方付清所有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对乙方的服务和记帐资格,并继续追讨乙方所欠费用,直至乙方清还为止,而因此所产生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 费用以甲方营业部当天所执行计算的运价及费用进行结算,如有异议,乙方应在托运时提出,否则视为乙方默认。 七. 本合同末尽事宜甲、乙双方另立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 本合同不因双方人事变更而失效。履行过程如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九.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东莞市速通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 代表: 电话:0769-81108991 电话: 传真:0769-81108993 传真: 地址:东莞汽车东站出入口牌坊左侧 地址: 金湖花园路口商铺20号
签订日期2008年 月 日 至2008年 月 日 止
|